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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張先生在成都某數碼科技公司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發現購買的機型與約定的機型不同,且為舊機。隨後,張先生以欺詐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搜尋行銷求按照《消法》的規定進行雙倍賠償。昨日,記者從武侯法院獲悉,該案已經一審宣判,商家雙倍退賠4660元。
  買新機卻預防癌症給舊機
  消有巢氏房屋費者電話錄音取證
  張先生訴稱,去年1月,他到支票借款某數碼科技公司的門市處,與被告店長王某口頭約定,以2330的價格購買了一臺三星S07。在繳納了200元定金後,張先生因現金不夠,前去銀行取款。回到門市處後,店長告知電腦已安裝調試且裝好,且拉開電腦包拉鏈讓驗看。張先生看到包里確實裝了同顏色筆記本電腦,附件齊全,就繳納餘款拿走。回到家後才發現電腦被調換成了S05型舊機。他當即給店長打電話,告知情況,王某稱需要核實。
  第二日,張先生趕到店里要求換機時,王某稱昨日汽車借款賣的就是S05的舊樣機。張先生向市場商管部投訴和報警後,王某依舊不承認當日售出的是S07,但承認未說明出賣的是舊樣機。只同意退款退貨,並贈送價值1000元的禮品,仍拒絕對其欺詐行為承擔責任。
  隨後,張先生起訴至武侯法院,要求被告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即按所收貨款2330元雙倍退賠4660元。庭審中,張先生出具了第二天換機時與王某的對話錄音。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收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武侯法院判決被告某數碼科技公司賠償原告張先生4660元以及100元的其他費用,張先生在收到上述款項後立即將電腦退還被告。
  無論是雙倍還是三倍
  首先要取證後再索賠
  昨日,武侯法院的承辦法官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電子產品時,往往是與商家進行口頭協商確定買賣交易內容、付款方式和交貨方式,很少會就這一類簡單民事買賣行為與商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故在出現糾紛時就會各執一詞,甚至篡改或增減自己當初交易時與交易對象的口頭約定。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即確定的條款進行驗證,故消費者維權難度較大。
  值得註意的是,這起案件中,雖然原告年齡較大,但他在購買筆記本電腦的過程中始終存在很強的維權意識。在發現買回家的筆記本電腦並非當時與商家進行口頭約定的型號,立即通過錄音的方式將被告商家店主在糾紛發生過程中的講話予以記錄,這對案件的審理和原告的主張具有有利的意義。
  因為該事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以前,故適用原法第49條的雙倍退賠條款。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即將生效的新修訂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表明立法者對這種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絕不姑息,對所有商家是一個嚴厲的警示。
  武法 本報記者 晨迪  (原標題:以舊充新賣電腦商家被判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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