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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平 王冬梅
  案情:雋某在某酒店從事電梯安裝工作,某日其在工作中發現一堆室內裝潢材料,遂將其中兩捲牆布(經鑒定,價值5200元)盜走並藏匿於酒店樓頂處,事後雋某攜帶背包欲將兩捲牆布裝入帶走,在離開該酒店途中被保安人員發現並抓獲。
  分歧意見:對於雋某構成盜竊罪既遂還是未遂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雋某構成盜竊罪的既遂。盜竊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客觀上完成盜竊犯罪行為,且主觀上實現了盜竊犯罪意圖的犯罪完成形態。本案雋某在工作過程中順手牽羊,將兩捲牆布偷走並將其藏匿於該酒店樓頂處。其主觀上實現了盜竊的意圖、客觀上已完成了盜竊的行為,併排除被害人即酒店方對被盜財物的控制,屬於既遂形態。至於後來回到酒店準備背包將被盜物品欲帶離現場是對被盜物品的處置,屬於事後行為,雖然該行為被保安發現,但不影響犯罪形態的改變。
  第二種意見認為,雋某構成盜竊罪未遂。刑法理論關於既遂標準以失控說較為普遍,即盜竊行為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就是既遂。盜竊是典型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財產所有權的損害結果表現為財物在所有權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因被盜竊行為而脫離其實際控制的狀態。本案中,被盜的兩捲牆布仍處於酒店樓頂處,酒店方並未失去對兩捲牆布的實際控制,因而雋某行為構成盜竊未遂。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認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時,必須對財物性質、形狀、體積大小以及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綜合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如戒指、項鏈)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懷中就足以使被害人對該財物失去控制,為既遂;但對於體積較大的財物(如彩電、洗衣機),一般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本案中,雖然牆布被雋某藏匿於該酒店樓頂,綜合酒店管理方、牆布的體積等因素,被害人酒店方並未實際喪失對牆布的控制,仍處於可控範圍。至於雋某事後將其放入背包欲帶離酒店,是處於其同一個犯意支配之下的連續行為,並不是犯罪既遂實施終了之後的處置行為。雋某之所以想用背包將兩捲牆布帶離酒店,是想實際排除酒店方的控制占有,可見,雋某主觀上非法占有該牆布的犯意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實現,故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
  (作者單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金安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盜竊酒店物品未及移走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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