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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烏魯木齊市公園北街市場管理員王大興暴力傷人案,王大興因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支付了4.6萬元的賠償款,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2013年12月22日早晨,王大興在公園北街早市進行市場管理時,因早市營業時間已過,在催促攤販王梅花收攤時發生爭執,並升級為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大興用拳頭擊打王梅花面部,致使她右眼眶內壁骨折,後鑒定為輕傷。
  2014年1月12日,王大興賠償王梅花各項經濟損失46000元,王梅花對王大興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大興因瑣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王梅花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王大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同時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可免除處罰。(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實習記者馮震江 通訊員沙法宣  (原標題:烏魯木齊管理員暴打小販 違法成本4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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